(2017)吉03刑更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玉军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玉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77号罪犯杜玉军,男,1976年2月18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玉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吉刑经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将杜玉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至2031年5月26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13年10个月2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玉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玉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