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新宏与赵术平、杨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宏,赵术平,杨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923号原告:赵新宏。被告:赵术平。被告:杨帆。原告赵新宏诉被告赵术平、杨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赵新宏不能提供被告杨帆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新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一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