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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小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某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陕某凡,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疆伊宁市。被告人陕某凡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12月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7)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陕某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陕某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3时52分许,被告人陕某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伊宁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河北路交汇路口向南100米处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及绿化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陕某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59mg/100ml。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车辆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陕某凡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陕某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陕某凡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陕某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魏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钦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