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晓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丁晓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865号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843号之1号楼。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牧萍,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伟,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晓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欲与被告丁晓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