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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洪贵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贵,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532号原告:夏洪贵,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1日。被告:刘飞,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贵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洪贵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告夏洪贵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