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建民与唐仕礼、杨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民,唐仕礼,杨李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建民,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唐仕礼,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李果,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殷建民与唐仕礼、杨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李果履行了2万元的偿还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殷建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执行中查封的唐仕礼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唐仕礼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仕礼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殷建民的债权382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现其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