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密市广发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南省新密市广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3行审47号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住所地新密市农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子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广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永超。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6]第1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广发纸业有限公司在取水过程中未安装计量设施,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依照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6]第1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6]第1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6]第1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颖军审判员  马 玲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