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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民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华富与杨晓燕、杨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15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杨华富诉被告杨晓燕、杨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3227民初150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227民初150号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八行“:”补正为“,”、第一页第十三行“陈顺勇”补正为“杨华富”。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