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民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华富与杨晓燕、杨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15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杨华富诉被告杨晓燕、杨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3227民初150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227民初150号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八行“:”补正为“,”、第一页第十三行“陈顺勇”补正为“杨华富”。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