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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303号原告: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住所地怀远县徐圩乡新集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1348719147C。法定代表人:尚鹤鹏,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1-1)。负责人:方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原告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徐圩乡尚庙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