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张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张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81号原告:张庆军,男,1970年11年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张凯芳,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张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撤诉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张庆军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