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张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张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81号原告:张庆军,男,1970年11年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张凯芳,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张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撤诉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张庆军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