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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社旗县虹茂食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虹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7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社旗县虹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南环路与S240省道交叉口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姚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生,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虹茂食品有限公司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不正当竞争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任万富审判员 杨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