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保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全,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保全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神州千里马电动车三轮车沿太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行西路彭城大桥东侧时驶入逆向,与对向行驶的侯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保全、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李保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鉴定,事故车辆神州千里马电动车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峰峰矿区交警大队认定,李保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保全供述,被害人侯某的陈述,驾驶人息查询结果单,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交警大队峰公交认字[2016]第001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酒精检测报告,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邯郸燕赵[2016]鉴字第JS165号关于神州千里马电动三轮车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机动车标准的鉴定意见书,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公(峰)鉴(伤检)字[2016]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保全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全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全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保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