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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聚学与张志朝、张志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聚学,张志朝,张志斌,张金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818号原告曹聚学,男,195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鹿泉市。被告张志朝,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鹿泉市。被告张志斌,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鹿泉市。被告张金堂,男,194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鹿泉市。曹聚学与张志朝、张志斌、张金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曹聚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聚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曹聚学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