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89号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68号2幢3层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剑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玲,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彩丽,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信息产业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元,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