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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与周继亮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周继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509号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经营者:陈建英,女,1967年出生,汉族,经商,住临武县南强镇。被告:周继亮,男,1969年出生,住临武县麦市镇。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与被告周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临武县德泰隆副食商场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