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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月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月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74号罪犯周月明,男,50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月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周月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月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出的罪犯周月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刑部分履行凭证、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月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是职务犯罪,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月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