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宋志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10号罪犯宋志文,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志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四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宋志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9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9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宋志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4年1月1日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在双辽市,强奸、抢劫,强奸2人,强奸未遂1人,共抢劫140元人民币。宋志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宋志文刑满后又犯新罪,且认罪态度不好,具有酌定从重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志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志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