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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马某1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马某1,马某2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民初1142号原告:程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日,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国税局二楼。负责人:马某1被告:马某1,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日,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马某2,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29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原告程某诉被告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马某1、马某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马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尽快支付拖欠原告货款8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被告马某1、马某2合伙经营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拖欠原告程某千层肚货款18852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付款10000元,剩余8852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的个体工商经济户口复印件,证明红鼎养生火锅店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2、欠条和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分别欠款18078元、774元的事实。被告马某2未提交出面答辩意见,在庭审时辩称:我与马某1是叔侄关系,被告马某1是我的三叔,原告所述我与马某1合伙经营武都区红鼎养生火锅店并不属实,我只是火锅店的采购员。欠款18078元是真实的,欠条是我出具的,但774元我收款收据我不认可,谁出具的我也不知道。被告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马某1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主持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城关工商所的盖章,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的欠条,因被告马某2承认该份欠条是她出具的,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被告马某2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收款收据上没有收货方且字迹签名潦草无法辨认,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程某向被告马某1经营的武都红鼎养生火锅供应千层肚,2016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被告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共拖欠原告货款18852元,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采购员马某2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红鼎火锅欠千层肚:4.1---5.18共计:18078(壹万捌仟零柒捌)2016.7.21马某2”的借条一份,经原告催促,被告马某1偿还10000元,剩余8078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马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交付了货物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8078元货款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过部分货款,视为对货物价格有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807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提交的774元的收款收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该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马某1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认定被告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和被告马某1为共同被告,对上述拖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据上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武都红鼎养生火锅店及被告马某1一次性连带向原告程某支付货款8078元。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被告马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熙汉审 判 员  谈红星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任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