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与李思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李思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738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电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009308116U。法定代表人:梁善能,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李思模,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思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