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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4237号申请人:谢恩贵,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袁广友,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王美菊,女,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恩贵与被申请人袁广友、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广友、王美菊存款(工资)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