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1468崔燕与张华军、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燕,张华军,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1468号原告:崔燕。被告:张华军。被告:张丽丽。原告崔燕诉被告张华军、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崔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于长书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