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110号原告:陈亚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原告陈亚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亚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