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立强与程远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强,程远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1660号原告:杨立强。被告:程远聚。原告杨立强诉被告程远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远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返回借款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无故推托不予返还。被告程远聚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3日,被告程远聚向原告杨立强借款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立强现金肆仟元整,利率月息贰分,新星纸厂程远聚,95.12.23号。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杨立强与被告程远聚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偿还原告,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时拒不偿还,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杨立强要求被告程远聚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程远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杨立强请求被告程远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远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强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远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