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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粟梅、冉粟婧与刘惠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梅,冉粟婧,刘惠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881号之二申请人:粟梅,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冉粟婧,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翔,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惠琳,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粟梅、冉粟婧与被告刘惠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粟梅、冉粟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惠琳所有的位于XX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在420036元的限额予以查封,申请人粟梅、冉粟婧以粟梅所有的位于XXX(权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粟梅、冉粟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惠琳所有的位于XX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二、对申请人粟梅所有的位于XXX(权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第一项查封财产金额以420036元为限。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