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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全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7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广(曾用名王峰),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被逮捕。辩护人张甜甜、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广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代理检察员张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广及其辩护人张甜甜、张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王全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是濮阳市政法委书记的司机、做收购废旧钢材生意等事实,隐瞒其已婚身份,以结婚为由与被害人冯某交往,二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常砦村同居。后王全广以家人生病、出车祸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冯某钱财共计74.2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全广的供述、被害人冯某陈述、证人雷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全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全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全广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全广无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对存疑的证据应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被告人王全广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全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是濮阳市政法委书记的司机、做收购废旧钢材生意等事实,隐瞒其已婚身份,以结婚为由与被害人冯某交往,二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常砦村同居。后被告人王全广以家人生病、出车祸等事由三十次共骗取被害人冯某钱财共计63.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1月27日王全广以母亲心脏病复发需做搭桥手术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万元人民币。(2)2011年1月28日(农历腊月25)王全广因手续费不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元人民币。(3)2011年3月23日,王全广以他媳妇后事刚办理完经济比较紧张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元人民币。(4)2011年4月21日王全广以龙湖有个工地要拉废料还差3万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3万元人民币。(5)2011年6月14日王全广以2011年初他们厂里的一个工人手指头压断3根,需赔偿35000元目前还差15000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现金15000元人民币。(6)2011年8月11日王全广以给民工钱还缺4000元人民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4000元人民币。(7)2011年8月15日王全广以他大儿子珂珂出车祸生命垂危,急需交住院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20000元人民币。(8)2011年9月5日王全广以西开发区一个锅炉厂拉废钢材,先付钱后拉货,还需要40000元人民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40000元人民币。(9)2011年10月31王全广以在西郊拉货时和西郊收废钢材时过磅错误和别人发生争执,被抓到了派出所,需要2万元人民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1000元人民币。(10)2011年11月份,王全广以他大儿子珂珂又要第二次手术,得要八九万手术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5000元人民币。(11)2011年11月底王全广以钢材要涨价,年前多存点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00000元人民币。(12)2011年12月24日王全广又以拉货还差3000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3000元人民币。(13)2012年1月8日王全广再次以囤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70000元人民币。(14)2012年1月9日王全广以囤货的钱不够还差10000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0000元人民币。(15)2012年3月19日王全广以请买钢材的人吃饭,他手里的钱都囤货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3000元人民币。(16)2012年3月23日王全广打电话急用2000元骗取被害人冯某2000元人民币。(17)2012年4月11日王全广以去拉货打电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0000元人民币。(18)2012年5月17日王全广以工人发工资差2000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2000元人民币。(19)2012年6月中旬,王全广以他在老家濮阳市买了一块地,要在上面盖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95000元人民币。(20)2012年8月份王全广以他姑家外甥因替他在广州打工的老板出气,用刀把对方给扎死了,需要了5000元人民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元人民币。(21)2012年9月11王全广以在安阳钢厂要请人吃饭,需要2500元人民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2500元人民币。(22)2012年10月16日王全广以要给钢厂财务送5千块钱,他还差2千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2000元人民币。(23)2012年10月21日王全广又以钢厂老总的儿子问他要3千元人民币,要不给钢材拉不出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3000元人民币。(24)2012年10月23日,王全广以他和几个朋友要和安阳钢厂签合同,几个人一共要凑二百万元,他还差3万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30000元人民币。(25)2012年11月1号王全广以货送完老板没结帐,没钱花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2000元人民币。(26)2012年11月18日王全广以要结帐,现在手里没钱花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500元人民币。(27)2013年3月底王全广以和其大舅早在五六年前一块偷石油被公安机关处理了(已经结案),但现在又查出来了,需要钱跑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20000元人民币。(28)2013年5月20日王全广又以和他大舅他俩在安徽阜阳跑偷石油的事(他说案件发生地在安徽阜阳)没生活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000元人民币。(29)2013年6月30日王全广又以偷石油的事已经花了100多万了,就差一步了,需要10万元人民币用2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冯某100000元人民币。(30)在2013年5月14日王全广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现代汽车出售,出售金额85000元整,扣除交通违法罚款200元,剩余84800元打到了被害人冯某账户上。被害人冯某当场又给被告人王全广现金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份在其朋友雷某饭局上认识王全广,吃饭期间朋友雷某无意中聊天说出其现在离异单身,经济状况很好。饭局过后大约两三天王全广以买自卸车为理由和其经常联系,王全广给其说“他在濮阳市政府工作,主要是给濮阳市政法委书记(崔书记)开车,曾因帮过政法委书记扛过大事,顶过罪,而自己家庭状况不好,所以崔书记对他各方面都挺照顾,平时上班时间几乎不用去工资也照发。因为工作时间很宽松就干起了收购废钢材的生意,他因生意需要想让其帮忙买辆二手自卸车”。其因曾经从事过汽修厂多年,也认识些卖二手车朋友,就带领王全广去看过一次车,此后他就以感谢为理由经常联系约其吃饭,后王全广告诉其已经买过新车,事实上王全广压根就没买过车,王全广只是在欺骗其并以此为借口接触其。后王全广虚构事实利用与其谈恋爱、准备结婚获得其信任后,多次以老婆刚死,孩子出车祸,家中盖房子,公安还在找他,老人住院骗取其钱财。从2011年1月27日至2013年6月30日共被王全广骗取33笔共计人民币70.72万元。2.证人雷某证实:其和冯某是2006年9月份认识的,她被一个自称叫王峰(音)的人骗了,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冯某给其打电话说:“王全广儿子出车祸了,在濮阳骑摩托车腿断了,急需医疗费,想借其2万元人民币。”后其借给冯某2万元人民币。在2012年1月8日,冯某给其打电话说:“王全广做钢材生意,资金周转有困难,其给王全广凑的钱不够,需要从其处借七万元人民币”,后其将七万元现金给了冯某。3.证人杨某证实:其和冯某是1995年底、1996年初认识的,她被一个自称叫王峰(即被告人王全广)的人骗了,其借给给冯某的14.5万元人民币,她全部给了王峰,全是这个王峰以各种理由找她要的。第一次是冯某给其打电话说:“其那口王峰家里盖房子买钢筋,现还差点钱,借其10万元人民币。”’因其有事还得用点。后来其从10万元中抽出5千元钱,把剩余的9.5万元给了冯某。第二次冯某又给其打电话说:“王峰家中有事,借其3万块钱。”在紫荆山立交桥下见面后,其把两万元钱交给冯某了。第三次2013年6月30日,冯某又给其打电话说:“王峰出事了,得用点钱把他弄出来。”这次冯某向其借2万元钱。4.证人朴某证实:其和冯某是2009年11月份认识的。她被一个自称叫王峰(音)的人骗了,2013年6月30日,冯某给其打电话说:“王峰和他舅以前在濮阳偷石油,被公安局查了,现在在安徽阜阳跑关系,需要花100多万,想从其跟前借10万元用一个月”,因为其当时手里只有8万元现金,直接把那8万元现金交给了冯某。5.证人孙某证实:其和冯某是在2008年6月份认识的。她被一个自称为王峰的人骗了,其在冯某向其借钱时见过这个自称为王峰的人,2011年12月份,冯某给其打电话借10万元,当天下午,其就去丰产路政七街附近的广大银行取了7万元,过了一会王峰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带着冯某到银行门口,在车里其就把那7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冯某,冯某把这7万元转借给了王峰。6.证人王某1证实:其担任清水河乡王集村党支部书记,其村有个叫王全广的人,王全广的媳妇就是一般的庄稼人,目前身体良好。没听说过王全广父母有啥重大疾病。王全广姐姐嫁到范县了,身体一直很健康,没听说残疾。7.证人张某1证实:其和王全广是一个村的,认识王全广,王全广没有开过收购废旧钢材的门市,也没和其在收购废旧钢材有合作。8.证人张某2证实:其和王全广系夫妻关系,1995年结结婚,当时因王全广才16岁就没有申领结婚证,王全广没有给濮阳市政法委书记当过专职司机,王全广在老家亲戚开的奶牛场帮过忙,但不是他实际经营的。王全广家里开始有一辆出租车,后来车辆报废后又置换了一辆普桑出租车,这辆车2007年已经转让。王全广在老家没有购置过土地,也没有盖过一个七层的楼房。王全广在濮阳老家没有因偷石油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婆婆没有在北京3**医院住过院,其公公王玉行在其生二儿子王路之前也就是2003年之前在北京看过病。其婆婆心脏没有放过支架。其没有在任何一家检察院工作过,其没有乳腺类疾病。证人王某2(系王全广的姐姐)的证言与张某2的证言一致。9.证人贺某证实:2013年3月29日,冯某给其打电话说她一个朋友出事了,想从其这里借钱。冯某说借12万元人民币,其同意了后其当天用其交通银行卡分三笔转到她这个朋友农行卡上12万元人民币。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冯某辨认,证实王全广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证人雷某、朴某辨认,证实王全广就是诈骗其朋友冯某钱财的人。11.中共濮阳市委政法委员会证明证实:该单位没有王全广的工作人员,自2010年以来也没有姓崔的书记在其单位任职。12.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人事处证明证实:证实没有叫张合凤的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任职。13.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冯某向王全广银行卡转账的事实。并和冯某的陈述一致。14.受案、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全广系被抓获归案。1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王全广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无受伤情况。16.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王全广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全广无违法犯罪记录。17.被告人王全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其经朋友雷某介绍认识了冯某,雷某给冯某介绍说其叫王峰,后其说自己是收废钢材的,想买辆自卸车,冯某当时说她认识卖自卸车这方面的人,可以一块去看看。其就开始约冯某经常一块吃饭,熟了以后冯某就问其是干什么的,为了方便接近冯某,其就抬高自己的身价,谎称自己曾经给濮阳市政法委书记崔书记开过车,替崔书记挡过大事,其在濮阳老家养奶牛,在濮阳市还有两辆出租车,在郑州南三环经营一家废旧钢材厂,在郑州西四环锅炉厂有个存放废旧钢材的仓库。后其了解到冯某离异单身,其就告诉冯某说其母亲有心脏病,其父亲肝脏做过搭桥手术,其姐有点残疾,其媳妇患乳腺癌已经好几年了,这样说后冯某比较同情其,其和冯某距离就拉近了。2011年1月份,因有事急用钱,其就找冯某借了5000元现金,至今这5000元钱其也没还给冯某;2011年3月份其分别给冯某和雷某、张勇刚(雷某老公)打电话谎称说其媳妇张合凤(张合凤是俺媳妇的小名,大名叫张银凤)病故,并慌称其媳妇在濮阳市检察院工作,家里孩子还小,两个老人身体也不好,想让媳妇在单位多领几年工资,家里人商量着把人偷埋了。因其当时想追求冯某,想和冯某同居名正言顺。后其在郑州见到冯某,其就对冯某说其想和她结婚,因为她的年龄比其大7岁,当时她思想有顾虑。但其做她思想工作,冯某后被其说动了,就一起同居公开住在冯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常砦村租房处,当时一起商议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父母见个面就把婚事办了。后在2011年6月份其对冯某说自己的工人在年初手指压断三根,在医院前后花费了十五、六万,现在伤者还要求赔偿费3.5万,冯某就凑了1.5万元现金在常砦冯某租房处给了其;后又对冯某谎称说其老家濮阳市买了一块地,政府要求尽快盖房,如果再不盖就要收回,政府要求必须统一盖七层,让冯某帮其借钱,后冯某从朋友那里借了9.5万元人民币,随后冯某打给其给冯某提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其实其在濮阳市根本没有买地,其是骗冯某的,这9.5万元其做生意送礼花了5万元,其余钱被其花掉了。后在2011年8月初其儿子珂珂出车祸,没钱住院,其就让冯某抓紧时间给其筹钱,冯某就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打了2万元;2011年9月中旬其从老家回到郑州,其对冯某说其儿子的腿还要做几次手术,得赶快想办法挣钱,其现在已经联系好西开发区科学大道雪松路交叉口路北一个锅炉厂拉废钢材,那边是先付钱后拉货,让冯某帮忙筹点钱,后冯某在常砦的租房处给了其2万元现金;在2011年10月份其给冯某打电话说在西郊收废钢材时过磅错误时给别人发生争执,其对冯某谎称说被抓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要罚款1万元,让她抓紧时间打钱,其实当天其只是动了别人的磅,目的是过磅时让重量比实际轻点,其少出点钱,过磅人不愿意,非说要报警,其就想拿出1万元钱摆平这事,给过磅人和卖货的人各五千。后来当天冯某就打给其河南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1万元;2011年11月份,其对冯某说其大儿子珂珂又要做第二次手术,需要八九万手术费,让冯某帮忙凑凑,冯某在常砦的住处给其现金1.5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份其又对冯某说钢材要涨价,年前多存点货,现在钱还不够,让冯某帮忙筹点,后来其开着其的现代车(豫A×××××)和冯某一块去丰产路政七街冯某的朋友处借了7万元,当时冯某从她这个男性朋友接到钱后,随手就交给了其,后回到常砦的住处后她冯某又给其3万元,当天共给其10万人民币;在2012年1月初其再次以囤货为借口向冯某借钱,其后来冯某打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7万元人民币。2012年3月份至4月份其对冯某说儿子珂珂要做第三次植皮手术,其让冯某筹钱,冯某陆续分三次向其农村信用社存了1.5万元,这钱全部用于手术了;2012年8月份其对冯某说其姑家外甥在广州打工因替老板出气,用刀把人给扎伤了,需要跑事用钱,其问冯某借了5千元,当时冯某在住处给了其5千元现金;2012年9月其对冯某说在安阳钢厂要请人吃饭,让冯某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打了2500元;2012年10月其对冯某说要给钢厂财务送5千块钱礼,手头还差2千元,让冯某帮忙筹一下,当天冯某就又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打了2000元钱;2012年10下旬其对冯某说要给安阳一家钢厂老总的儿子送礼,问她冯某要3千元,如果不送礼钢材拉不出来,让冯某赶快给其卡上打3千元,当天冯某就又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打了3千元人民币;2012年10月下旬,其对冯某说和几个朋友合伙和安阳钢厂签订合同,其还差3万,让冯某帮忙凑凑,后冯某借她朋友的钱,又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打了3万元人民币;2012年11月初其对冯某说货送完老板没结帐,现在没钱花了,让冯某给其农村信用社卡上打了2千元人民币;后其钱花完后,其声称手里没钱花了,冯某又打过来1500元人民币;2013年2月底其大舅因偷石油的事被公安机关处理,其就对冯某谎称说其大舅和其早在5、6年前一块在濮阳偷石油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这个案件早已结案,但现在又查出来了,让冯某给其卡上打4万块钱跑这事,后来冯某给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打了4万元人民币,后来其把4万元钱取出来,其中2万元让家人给了其大舅,其自己留了2万元;2013年5月中下旬其又对冯某谎称说和其大舅俩个人在安徽阜阳跑偷石油的事,缺生活费让冯某给其打点钱,后来冯某给其农村信用社卡上又打了1000元人民币,但实际其并不是去阜阳跑事的;2013年6月30日其又对冯某谎称跑偷石油的事家里已经花了100多万了,现就差最后一步了,让冯某再次给其借10万就用2天,其对冯某说这10万元的用处是需要取出来现金在桌子上拍个照,算是给公安局交的罚款,很快就还给她了,后来冯某就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上打了10万元钱。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广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全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关于被告人王全广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王全广无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经查,被告人王全广隐瞒其有妻子的事实,采取与被害人冯某谈恋爱、结婚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使被害人冯某产生认识错误,被告人王全广利用被害人冯某的错误认识虚构其母亲心脏病复发需做搭桥手术、其媳妇后事刚办理完经济比较紧张、工地要拉废料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冯某钱财,使被害人冯某遭受财产损失的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且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能相互印证,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全广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全广诈骗数额有误的意见,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全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全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全广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十三万七千二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冯丽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晗人民陪审员  李彦霞人民陪审员  王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