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张浓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32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济南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浓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1民终43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民终4332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鲁01民终4332号”,应为“(2017)鲁01民终4332号”。审判长 孙 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