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782陈新华与季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季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782号原告:陈新华,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明,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新华与被告季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新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