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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782陈新华与季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季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782号原告:陈新华,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明,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新华与被告季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新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