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唐修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修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57号被执行人唐修才,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苏州市。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修才盗窃罪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