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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唐修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修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57号被执行人唐修才,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苏州市。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修才盗窃罪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