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俊枝与候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枝,候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535号原告:李俊枝,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木栾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战春,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李俊枝与被告候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俊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枝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