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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燕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杨燕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800号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54077Q。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润明,公司职员。被告:杨燕,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燕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