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戴卓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卓,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大专文化,足球教练,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卓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卓与被害人王某分别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安塑小区2栋1门1楼和2楼,系邻里关系。2016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戴卓及其父亲戴国旗、母亲刘某和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时,刘某与王某仍在撕扯谩骂,被告人戴卓遂上前对着被害人王某大腿部踢了一脚,导致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王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戴卓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戴卓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卓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的刑罚。被告人戴卓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卓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卓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被告人戴卓住所地的司法局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湘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