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5572号原告: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军民东路南侧、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薛峥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坚,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黄海南路10号。负责人:孙国志,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响水县佳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