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1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文龙、陆美珍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龙,陆美珍,陆兰珍,陆惠珍,李云坤,阮崇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2559号申请执行人陆文龙,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陆美珍,女,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陆兰珍,女,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陆惠珍,女,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李云坤,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阮崇林,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主要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丁晓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14061号原告陆文龙、陆美珍、陆兰珍、陆惠珍诉被告李云坤、阮崇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云坤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查封,但现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4061号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