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宫晓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宫晓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71号原告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连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宫晓芹,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晓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鲁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