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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梅青、余述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青,余述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青,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丰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余述政,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青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余述政作为被执行人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的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对被申请人余述政价值368.4万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但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梅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述政银行存款368.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