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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后权、李小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后权,李小琴,黄德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4269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60155590W),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丹,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后权,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李小琴,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黄德丽,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招平,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平阳县山门镇石牛坑村,系被告黄德丽的女儿。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后权、李小琴、黄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后权偿还原告代偿款93671.96元并赔偿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小琴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黄德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余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建华、叶秀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海丹、被告黄德丽的委托代理人邓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后权、李小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后权因购买奥迪FV6461HBQWG汽车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温州分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013年5月24日,农行温州分行与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申银公司)及被告陈后权、李小琴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49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偿还8192元,分期手续费为26541元,华峰申银公司对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农行温州分行与被告陈后权、李小琴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抵押合同》,作为《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担保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以被告陈后权所购的奥迪FV6461HBQWG汽车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同日,华峰申银公司向农行温州分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全额全程担保。被告李小琴向农行温州分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还责任。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后权、李小琴、黄德丽与华峰申银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兼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华峰申银公司因代偿产生的利息(从代偿之日起至收回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和因被告逾期还贷所产生的上门催收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保证反担保期间为华峰申银公司履行代偿之日起两年;被告陈后权提供5800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陈后权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出现逾期,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4月19日、2016年7月20日代偿18537.71元、28032.52元、28072.58元、19029.15元,合计93671.96元。据原告陈述,抵押车辆至今未处置。另查明:1、华峰申银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变更登记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016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六个月内)年利率为4.35%。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陈后权向农行温州分行履行代偿金额93671.96元,现被告陈后权尚欠原告代偿款93671.9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陈后权应当偿还原告的代偿款。被告陈后权未能按约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四倍年利率17.4%计算,符合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琴根据其出具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的承诺,其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被告陈后权涉案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涉案《担保服务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李小琴作为反担保人,对被告陈后权涉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选择被告李小琴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涉案《担保服务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黄德丽作为反担保人,对被告陈后权涉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后权、李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93671.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并扣除履约保证金5800元),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黄德丽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德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后权、李小琴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2元,由被告陈后权、李小琴、黄德丽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余 谍人民 陪 审员 吴建华人民 陪 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葱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