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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月湖区交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59935273。负责人:张勇,行长。被执行人:刘斌,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天洁东路嘉鹰湖畔居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信用卡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刘斌返还信用卡欠款28721.02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330.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斌坐落于本市本市××大道北侧××鹰湖畔××单元××室(××)的房产已在银行贷款抵押,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斌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7)赣06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江云晓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