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大富、刘本春借款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大富,刘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3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大富,男,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南溪乡。被执行人刘本春,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大富、刘本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本春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大富、刘本春在银行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