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冉云飞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冉云飞,冉梁钦,冉丛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正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云飞,男,生于1982年2月2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梁钦,男,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丛富,男,生于1959年7月2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冉云飞、冉梁钦、冉丛富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6元,由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文 小 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 晶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松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