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兴盛隆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服饰有限公司,李建飞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203号原告: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层A、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71689E。法定代表人:张建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凤、徐明福,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盛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777号2幢2楼东。组织机构代码08948501-5。法定代表人:沈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芳、孙姚骏(实习),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建飞,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盛隆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申恺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盛隆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19元,减半收取51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磊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人民陪审员 胡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