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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永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永祥,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文盲,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姚永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永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永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良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姚永祥在江苏省南通市、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苏州市等地医院,采取溜门进入医生更衣室或值班室的方式,用螺丝刀撬开柜橱门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合计42600元、包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12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9楼医生值班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于某放在柜子内的男士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0元及于某身份证等物。2、2016年11月12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学附属医院18号楼3楼医生更衣室,用插在柜门上的钥匙打开柜门,窃得被害人吴某1放在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700元。3、2016年12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医生更衣室和6楼医生更衣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共窃得被害人顾某、秦某现金人民币700元。4、2016年12月9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A座8楼医生值班室,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陆某、陈某1、陈某2的三个柜子撬开,共窃得被害人陆某、陈某1现金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陈某2无损失。5、2017年2月28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中医院住院部4楼医生更衣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王某1放在柜子内的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0元。6、2017年3月6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2号楼9楼医生休息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冉某1放在柜子内的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7、2017年5月30日10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医技楼3楼医生男更衣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吴某2放在柜子内拎包一只,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吴某2的身份证等物。8、2017年5月31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二楼医生女更衣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钱某放在柜子内的女式拎包一只。9、2017年6月1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张家港市中医院3号楼和5号楼连接处的医生值班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沈某1放在柜子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10、2017年6月3日8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南通市中医院9楼医生值班室,用螺丝刀撬开柜门,窃得被害人丁某1放在柜子内的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11、2017年6月7日9时左右,被告人姚永祥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医院5号楼4楼医生更衣室,用插在柜门上的钥匙打开柜门,窃得被害人环亚勤放在柜子内的女式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姚永祥于2017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姚永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姚永祥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姚永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赃物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单,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永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永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永祥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永祥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永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姚永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42600元,发还本案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怀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