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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云辉、张仁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辉,张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02号申请人:张云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仁德,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张云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仁德银行存款13904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张云辉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仁德银行存款13904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