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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德富与古蔺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富,古蔺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541464781。法定代表人陈昌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富与被执行人古蔺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德富以被执行人古蔺县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德富要求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