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59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熊某,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审 判 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