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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安优、蔡海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安优,蔡海招,曾安祠,李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48号申请执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恕,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安优,男。被执行人蔡海招,女。被执行人曾安祠,男。被执行人李长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安优、蔡海招、李长富、曾安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与曾安优、蔡海招、李长富、曾安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248号申请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曾安优、蔡海招、李长富、曾安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