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永东与王建章、陆仁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东,王建章,陆仁玉,严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356号申请人:袁永东,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8。委托代理人:杨其慧,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建章,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陆仁玉,男,汉族,约50岁,系王建章工地材料员,办公地址精河县盐化公司办公楼4楼,电话:152XX****XX。被申请人:严红霞,女,汉族,系王建章工地出纳,办公地址精河县盐化公司办公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东与被告王建章、陆仁玉、严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章、陆仁玉、严红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袁永东以其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王建章的具体下落,我院无法向被告王建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其找到被告王建章的具体下落后再向法我院提起诉讼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永东撤回对被告王建章、陆仁玉、严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张晓永负担。审判员 李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