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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297号原告黄井雄诉被告周双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井雄,周双贵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297号原告:黄井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癸中,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双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军,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井雄诉被告周双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黄井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井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井雄负担。审判员  何俊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