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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乔广美与朱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广美,朱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5080号原告:乔广美,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川卿,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吉胜,男,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本市。原告乔广美与被告朱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新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广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川卿、被告朱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广美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原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15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吉胜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给付后,被告于2007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朱吉胜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吉胜辩称,在2001年的时候,被告去云南做业务,原告就请假和被告一起去了云南,长达一年多。回来以后双方就在一起同居。在云南的时候双方也是同居,所有生活支出都是由被告负担,被告还给原告买了一个翡翠镯子。从云南回来之后,电视机等物品都给了原告。被告一直夫妻关系不合,但没有离婚,离婚之后就想找个能长期生活的。原告也一直没有离婚,被告就想分手,但是原告一直不愿意分手。原告说要分手也行,就让被告给她写欠条,被告被逼无奈就写了欠条。这就是欠条的来源,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被告朱吉胜向原告乔广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兹欠乔广美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朱吉胜07.6.3。”2015年12月26日因原告乔广美向被告朱吉胜索要欠款,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朱吉胜向公安机关报警。因被告朱吉胜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乔广美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但是在原告向被告索要时应当视为债务到期。被告在原告索要后仍不偿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6%从2015年12月27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与庭审中承认在2001年去云南做业务时拿过原告的一万多元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吉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广美借款30000元;二、被告朱吉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广美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15年12月2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朱吉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建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