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长国、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沈长国,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3978-8。法定代表人:孙士君。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00405号沈长国与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38240.4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91元、执行申请费978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