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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伍少军与郑邵春、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少军,郑邵春,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2564号原告伍少军,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郑邵春,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蒋小兰,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郑邵春之妻。原告伍少军与被告郑邵春、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立雄、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邵春、蒋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少军诉称:被告郑邵春以经商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每年付息一次。后被告郑邵春支付了2013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本金和利息。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5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日止),此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郑邵春、蒋小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伍少军与被告郑邵春系熟人关系。被告郑邵春以经商缺少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两年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郑邵春一直未予返还借款本息,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郑邵春与被告蒋小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两被告户籍信息、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郑邵春向原告伍少军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郑邵春理应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被告郑邵春拖欠借款不予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郑邵春与被告蒋小兰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计算,截止2017年5月3日,应计息期间为18个月(2015年11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应付利息为200000元×18月×1.5%/月=5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邵春、蒋小兰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伍少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日止),此后利息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另计至还清之日止。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10元,由被告郑邵春、蒋小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立雄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